11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6)

DEEP & FAR

 

 

關於中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適用援引加入的指引(三)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三)        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缺少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部分內容(缺少部分)

申請人于 2024年4月25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並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4月26日)。申請人于2024年5月1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缺少的說明書中部分文字段落內容。《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中寫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一致,說明了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文譯文中的具體段落(即滿足了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中文譯文中位置的有關要求)。因補交的文字段落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專利局於 2024年5月6日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5月10日重新補交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再次補交的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中,仍存在部分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問題,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專利局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和《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確定 2024年5月10日為申請日,視為未要求優先權A。1

案例中,申請人兩次補交的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都存在部分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問題,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專利局將以在後補交權利要求書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作為申請日,在確定該日為申請日後,該申請日超出優先權A申請日(2023年4月26日)起12個月,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2

 

註1:國家知識產權局,《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适用援引加入的指引》,頁16。

註2:同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