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6)

DEEP & FAR

 

 

 

如果引證文獻將所請發明的修改描述為劣等的,

則該差異並不必然意味著反向教示所請發明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美國專利號5,741,165 (Saito)請求一種改良的短尾泥漿馬達。Saito揭露了可以安裝在船尾的推進系統。該系統包括連接至驅動軸的垂直定向引擎。驅動軸安裝至傳動軸並驅動傳動軸的運動。雖然Saito所請設計提供了許多好處,但由於該設計採用了必須懸掛在船尾的垂直發動機,因此它也產生了一些平衡問題。

Gator Tail 的美國專利No. 7,297,0357請求與Saito類似、但包括水平定向引擎的一種設計。Gator Tail 的專利也請求將引擎直接連接至正時皮帶傳動齒輪,正時皮帶傳動齒輪附接至平行螺旋槳並驅動平行螺旋槳中的運動,這並未在Saito中請求。Gator Tail提出起訴狀後,Mud Buddy請求對Gator Tail的相關專利進行單方再審查。在再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最終確認了該些專利的所請求項,並判定根據Saito以及其他的引證文獻,這些請求項對於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並非顯而易見的。地方法院就專利有效性問題進行了為期三天的庭審。

地方法院最終裁定,Gator Tail 的相關專利的所有請求項均無效,因為這些請求項是顯而易見、不明確、或者不符書面說明要求。關於其顯而易見性駁回,地方法院裁定,這些請求項僅僅是Saito及其他引證文獻的可預見組合,這對於擁有機械工程學士學位及船舶推進系統經驗的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是顯而易見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