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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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誤用:美國應該怎麼做? By Lauren M. Ingram |
陳芊蓉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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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什麼是文化誤用?
文化誤用法律主張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明確的定義。文化誤用難以分類,這導致了如何最佳解決它的混亂。本節探討了文化誤用的意義及其與文化挪用的區分。
“文化挪用”和“文化誤用”這兩個術語經常被互換使用。然而,並非所有形式的文化挪用都是文化誤用。“文化挪用”一詞最早出現在有關殖民主義和西方擴張主義的學術著作中。文化挪用的最早迭代起源於文化歸還或文化掠奪。文化掠奪是指實際上從他人那裡偷竊文化財產的行為。
關於“文化挪用”的定義,在法律文獻中已經探討了二十年。然而,沒有一個法律標準來界定文化挪用。在知識產權領域,引用最多的“文化挪用”定義來自 Sally Engle Merry 博士。Merry 將文化挪用描述為“優勢群體挪用並經常從屬群體的藝術、音樂和知識產出中獲利的過程。” 這也被描述為“外部人士挪用文化產品,不僅是因為其內在價值,也為了喚起、描述或誇張源社群。”根據 Merry 教授的說法,權力動態對這一定義至關重要。
文化挪用的最常接受的法律定義是“從不是自己所屬的文化中拿取知識產權、文化表達或文物、歷史和知識方式。” Susan Scafidi 教授擴展了這一定義,將“特定文化的個人或群體識別為‘誤用者’,並將從不同文化中拿取的有形或無形物件識別為‘文化產品’。”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