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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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歸還潛水艇專利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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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艇專利的歷史
A. 前專利框架
在美國於1994年通過《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中所包含的貿易協定之前,美國專利的期限自專利頒發之日起17年到期。這使得專利權人可以操縱制度,並在理論上無限期地保留同族專利,因為只要新申請是在所有家族中審查中專利申請程序結束(領證或拋棄)之前提交的,同族專利中的新申請就可以要求優先權返回溯到該族中第一個申請的提交日。由於該框架,申請人可以在初始優先權日期數年後繼續提交新的專利申請,同時仍主張該早先優先權日期。例如,如果申請人於1950年1月1日提交專利申請,並於1953年1月1日領證,申請人可以在1952 年12 月31 日提交延續申請,並要求1950 年1 月1 日的優先權。在第二申請案領證之前,申請人可以提出另一個延續申請,也附帶回溯至1950年1月1日的優先權。預料30年,專利家族可能仍然存活,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申請專利範圍也正在起草。 1950 年 1 月 1 日優先權日後 30 年後領證的申請要到 1997 年才會過期。
B·萊梅爾森
這種做法的傳奇例子涉及發明家傑羅姆·萊梅爾森(Jerome Lemelson),他阻礙了公司的發展機器視覺技術(例如條碼)領域,多年來,透過針對新技術客製化申請專利範圍,當他第一次申請提交時甚至沒有被考慮過。根據利用了領證後17年的規則,萊梅爾森能夠保留他的專利家族維持了大約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