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三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5)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准予調卷以考慮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中請求項解釋的審查標準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美國最高法院准予調卷,以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在根據《美國發明法》(AIA) 對已公告專利進行多方複審 (IPR) 期間所適用的請求項解釋標準,並考慮委員會對IPR做成的立案決定是否不受法律審查。針對調卷令(Writ of Certiorari)提交的請求書是對聯邦巡迴法院在In re: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793 F.3d 1268 (Fed. Cir. 2015) 案中的判決的回應,其中聯邦巡迴法院確認IPR的請求項解釋標準為「最廣泛的合理解釋」標準,並進一步認為,委員會對IPR做成的立案決定不受法律審查。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在其請求書中辯稱,委員會在AIA審查(例如IPR)期間根據「最廣泛的合理解釋」標準解釋請求項的做法使得「在IPR程序及訴訟中對有效性有不同的確定方式」,可能導致審查中的特定專利的請求項解釋不一致。Cuozzo聲稱,美國地方法院適用的「字面通常解釋(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標準 (而非「最廣泛的合理解釋」標準)應該適用於IPR,而「最廣泛的合理解釋」標準僅適用於專利審查以及其他有機會修正專利請求項的情況。此外,Cuozzo進一步質疑聯邦巡迴法院的裁決 (即委員會對IPR做成的立案決定不受法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