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5)

DEEP & FAR

 

 

第2021-1609、-1633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羅氏的相反上訴論點“僅在腳註中順便提出”,“根據[聯邦巡迴法院]的先例,這不足以保留論點供審查。”

多數意見並未對兩項專利中 Meso公司的權利問題作出裁決,該兩項專利即陪審團認定羅氏公司誘導侵權的兩項專利。相反,聯邦巡迴法院以兩個理由推翻關於誘導侵權的判決:缺乏意圖,以及在損害賠償期間不存在可以支持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鑑於該決定,聯邦巡迴法院撤銷損害賠償裁決,並針對損害賠償發回重審。

在交互上訴(cross appeal)中,Meso公司對地方法院適用強制反訴規則(compulsory-counterclaim rule)提出質疑。聯邦巡迴法院同意Meso公司的觀點,即“對強制反訴規則的最佳理解是,它阻擋未來的主張,但並不授權在相同程序中對此類主張作出不利的判決。”

紐曼法官則持不同意見,理由是Meso公司並不擁有這些專利的所有權或排他權。相反地,她解釋說,羅氏公司於2007年從另一家實體購買這些專利,且因此“羅氏公司不能直接或藉由誘導侵犯這些專利,因為羅氏公司自2007年以來就擁有這些專利。”紐曼法官解釋說,所有權狀態是透過對雙方之間幾項協議的簡單解讀而確認的,其得到Meso公司和羅氏公司的證人證詞的支持,並且符合羅氏公司自2007年以來一直擁有這些專利的共同理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