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5)

DEEP & FAR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23)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B.     氣味圖形表示之未來

2. 商標註冊處之氣味取樣

與實體氣味樣本相反,氣味穹頂裝置產生之氣味樣本不會出現不穩定或缺乏耐用性之情況;如果所提供之數位指令正確,氣味結果就是精確且穩定的。儘管氣味從裝置散發出來後可能很快就會蒸發,但人們可以重複此過程以獲得準確之氣味。所以,儘管氣味不持久,但它可以在電子指令下重複釋放。只要有興趣以電子方式查閱註冊簿者,在其電腦上安裝一氣味穹頂裝置,就可以實現便利利用標準。由於該裝置已由多家公司開發,售價約為 300 美元,它將可供潛在使用者利用。因此,儘管氣味採樣不是圖形,但它遵循圖形表示要求之原理,正如其主要功能三聯圖所概括的那樣,即屬性之定義、告示及管理功能。

鑑於委員會已將電子採樣作為一種再現聲音商標形式,作為一種可接受的(儘管是非圖形的)商標表示方式,因此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嗅覺商標。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口頭描述氣味外,還應提出電子氣味文件。這種類比擴展是合理的,因為電子聽覺再現與透過氣味穹頂裝置實現之電子氣味採樣具有相似性。當然,目前此類裝置之使用並不普遍,但在不久的將來,它們成為常規數位環境之一部分也就不足為奇了。

 

IV. 結論

   將嗅覺標記作為商標進行保護之可能性代表著一個十字路口,歐洲商標法目前處於矛盾狀態。雖然 Sieckmann 設定之氣味商標註冊門檻很高,但將氣味註冊為商標之可能性並未完全被排除。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