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4)

DEEP & FAR

 

 

文化誤用:美國應該怎麼做?
By Lauren M. Ingram

 

陳芊蓉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I. 引言

    什麼樣的措施能夠滿足美國社會對於文化誤用的強烈抗議?目前的解決方案包括名人的道歉、公司聲明,以及在符合著作權或商標法標準的情況下,少數的法律補救措施。廣大的民眾並不了解,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對於文化誤用的解決方案是有限的。文化誤用的特徵往往無法被納入現行的知識產權框架內。首先的問題是,法律應該保護誰?一個城市?一個國家?整個民族?尚不清楚需要法律保護的是誰。如果一個社群需要保護,誰應被認定為作者?創新者?擁有者?如果社群認可其成員為作者或擁有者,在現行體系下,確立作者身份是具有挑戰性的。如果原作者無法識別,誰能聲稱為作者?其他國家已承認現行體系的不足,並制定了新法律來回答上述問題。而美國尚未這樣做。

    在美國,知識產權體系是處理無形財產誤用的主要途徑。目前,美國並沒有專門針對文化挪用或誤用的法律,因此著作權體系一直是主要的解決途徑。大多數現有的學術研究都是基於著作權體系內部運作的。最近,學術界開始發展有關使用商標系統的補救措施的研究。當前的文獻探討了在現行知識產權體系背景下對文化誤用的法律解決方案,但在美國,這些研究尚未提供一個超越既有體系的獨特提案。

 

在第一部分,本文將討論文化誤用的定義,並探討現行美國知識產權體系如何無法充分應對文化誤用的問題。第二部分將分析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建議,並提供其他國家獨有的文化誤用體系的例子。本文的第三部分將總結我對於在美國實施一種獨有的文化誤用解決方案的建議,這是我對這一文獻的貢獻。(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