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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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歸還潛水艇專利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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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簡介
今年早些時候,3 月 21 日,最高法院在 SCA Hygiene Prods. Aktiebolag v. First Quality Baby Prods., LLC 案推翻了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並取消了權利怠惰(laches作為)專利案件中損害賠償主張的抗辯事由。參與此案的八名法院成員中的七名一致認為,權利怠惰不符合 35 U.S.C. § 286中規定的損害賠償主張的六年限制。該主張的基礎是,權利怠惰是“一種填補漏洞的學說”,並且在有法定時效的情況下,“沒有漏洞可以填補”。最高法院在 SCA Hygiene 案中作出裁決,使專利法與著作權法在抗辯方面保持一致。三年前,法院在 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Inc. 案中裁定,《著作權法》的三年法定時效排除了著作權案件中的權利怠惰。最高法院在 SCA Hygiene 案中使用相同的邏輯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儘管 amici 就這兩種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之間存在許多差異提出了論點。布雷耶法官(在 Petrella 案中也持不同意見)是唯一的反對者,他認為消除權利怠惰並允許專利持有人在侵權後隨時提起訴訟會造成漏洞,使被指控的侵權者面臨巨大的不利:因為專利權人可能會要等待十年或更長時間,而侵權人(可能不知道或不相信自己是侵權人)投入巨資開發侵權產品(專利權人的發明可能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侵權者可能用來證明專利無效的證據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那麼,如果產品成功,專利權人可以提起訴訟,希望能獲得可觀的賠償。
布雷耶法官在此預言了潛水艇專利的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