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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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1-1609、-1633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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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氏診斷公司等人v.
Meso Scale 診斷公司,第
2021-1609、-1633號(聯邦巡迴法院(德拉瓦州),2022年4月8日)。普羅斯特的意見,塔蘭託的偕同。紐曼的反對意見。
羅氏對
Meso 提起訴訟,尋求確認判決,確認其沒有侵犯Meso根據合資授權協議享有的權利。Meso針對三項專利的侵權而提出反訴。雙方向陪審團審理此案。陪審團認為,Meso擁有系爭專利請求項的專屬授權,羅氏直接侵犯了一項請求項並引誘了其他三項請求項的侵權,並且羅氏的侵權行為是故意的。陪審團裁定Meso損害賠償137,250,000美元。
地方法院推翻了故意認定,並對另外三項專利做出不侵權判決,理由是
Meso放棄對這些專利的強制侵權反訴。羅氏提出上訴,且Meso提出交叉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意見分歧,維持直接侵權,推翻引誘侵權,撤銷損害賠償裁決,並發回重審損害賠償。法院也撤銷地方法院關於該另外三項專利的不侵權判決並發回重審。
在上訴中,羅氏對Meso的授權權利範圍、引誘侵權的判決以及損害賠償金提出質疑。聯邦巡迴法院詳細分析授權協議授予的權利,維持Meso對被羅氏直接侵犯的專利享有權利的裁決。更具體地說,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羅氏的相反上訴論點“僅在腳註中順便提出”,“根據[聯邦巡迴法院]的先例,這不足以保留論點供審查。”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