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4)

DEEP & FAR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22)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B.     氣味圖形表示之未來

當然,本規定適用於具體提到之法律情況,即聲音商標。然而,它也可能涵蓋其他法律情況,例如氣味,因為它們與聲音商標有實質相似性。嗅覺商標及聽覺商標均非傳統商標形式,得藉由現代技術以穩定持久之方式複製。確實,聲音之再現不僅穩定持久,而且幾十年來都很容易取得,但氣味則不是這樣。因此,為了類推論證(argumentum a simili)之連貫且在法律上合理,透過電子方式檢查嗅覺及聽覺商標再現之相似性至關重要。因此,審查應重點關注得否創建嗅覺電子文件,並以穩定持久之方式得在註冊處複製。

甲、     透過電腦進行氣味採樣

「氣味穹頂(scent dome)」是一種為電腦使用者創建氣味模擬之周邊裝置,該裝置大小與電腦揚聲器相當,可連接到電腦。裝置內部有一可更換之匣子,裡面裝滿了例如薰衣草或咖啡等由「天然原始氣味」合成之芳香油氣味。每種香氣都以二進制模式進行翻譯及編碼,可以單獨釋放,也可以組合釋放,從而產生數千種不同之氣味及濃度。事實上,不同氣味之生命最初始於數位化資訊文件,並根據電腦程式或網站上之數位氣味軌跡發送之數位指令釋放。此數位訊號可啟動匣盒內之單一氣味或多種氣味組合,並對其進行加熱,從而蒸發並透過裝置將其芳香散發到 PC使用者鼻中。(待續)

 註一:多家公司已經開發了香味穹頂裝置,例如 DigiScents 和 Aromaj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