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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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專利適格性(包括人工智慧)基準更新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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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解決AI發明之外,此基準更新還解決利害關係人的回饋,並進一步解釋USPTO的標的適格性分析的步驟2A,該分析詢問請求項是否涉及法院發現不屬於四個法定類別的或四個法定類別的例外的法定例外。USPTO的標的適格性分析的步驟 2A
是一個二判斷的調查,其中
USPTO審查員評估:(1)請求項是否述及抽象概念或其他法定例外(在步驟 2A,判斷一);以及(2)如果是,該請求項作為一個整體是否將所述及的法定例外整合至該例外的實際應用中,從而不是「指向」法定例外(在步驟 2A,判斷二)。此基準更新還涉及AI輔助發明的標的適格性,這些發明是由自然人使用一個或多個AI系統創造的發明。最後,它宣布了一組新的範例,旨在幫助USPTO審查員在專利審查、上訴和授權後的程序中,將USPTO的標的適格性基準應用於AI慧發明。USPTO審查員在確定標的適格性時將使用此基準更新以及MPEP中提供的指示。 A. USPTO在AI/電子技術方面的努力 2019年8月,USPTO徵求關於AI發明的專利意見。在通知中提出的各種政策問題中,USPTO要求就AI發明是否存在獨特的專利適格性考量發表評論。2020年10月,USPTO發布了一份題為「公眾對人工智慧和智慧財產權政策的看法」的報告,該報告全面審視了利益相關者針對2019年8月通知中提出的問題所收到的回饋。根據該報告,「大多數評論者都認為AI最好被視為電腦實現發明的子集。因此,大多數人認為當前的USPTO基準,特別是在專利標的適格性和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公開方面,有能力應對AI的進步」。然而,一些評論者擔心AI發明在標的適格性分析下面臨風險,因為它們可以被描述為抽像概念。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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