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一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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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辨識藥物組合物的具體用途?Suntory Holdings Limited v. JPO委員會,案件編號2014 (Gyo-Ke) 10182 (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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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Suntory於2005年提出與用於改善白天活動量減少及/或憂鬱症狀的組合物有關的專利申請案,但於2014年,該申請案最終因缺乏進步性而被JPO的上訴委員會駁回。針對JPO的決定,Suntory於2014年向IPHC提起撤銷訴訟。
Suntory的系爭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4請求如下:
一種用於改善憂鬱症狀的組合物,該組合物包括一三酸甘油酯,該三酸甘油酯中的一構成脂肪酸的部分或全部為一花生四烯酸。
本案的一個主要問題在於應如何辨識藥物組合物的具體用途。IPHC對此問題答覆如下:
在JPO的決定中,JPO基於先前文獻(p.a.r.)1中的描述「本發明的製劑可用於治療多種疾病及病症,包括:任何精神、神經或其他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疾病,特別是精神分裂症、憂鬱症、躁鬱症以及…」,首先認定先前文獻(p.a.r.)1中揭露的製劑的用途為「治療任何精神、神經或其他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疾病,特別是精神分裂症、憂鬱症、躁鬱症」。基於上述認定,JPO的結論是,系爭專利申請案所請發明中的用途是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想到的,並否定了所請發明的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