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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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 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三十) 資料保護委員v.臉書愛爾蘭公司案[2016] Unreported (H. Ct.) (Ir.) (一) |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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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因為(1)成為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所述法庭和單一專利的一份子將對於英國中的發明人提供重要益處,(2)離開如此有益法律體制不能夠由在2016年6月23日的全部投票離開之人所深思,及(3)服從歐盟法律和歐洲司法院的司法權將是極低的並是限制於專利請求,則英國應該尋求維護它成為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之一份子的狀態,並在它離開歐盟之後允許它的公民參與聯合專利法庭協議和單一專利。
資料保護委員v.臉書愛爾蘭公司案[2016] Unreported (H. Ct.) (Ir.)
一、簡短摘要
這是關於資料保護在跨境傳送內容上的案例。此處,愛爾蘭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總結出Schrems先生(一名臉書使用者)和資料保護委員(DPC)的觀點:當個人資料被傳送到美國時,在美國中有效救濟的缺乏可能違反在歐洲基本權利憲章法條第7、8和47條下的歐洲基本權利。
該高等法院參考歐盟司法院關於允許從歐盟傳送個人資料到美國之現行機制的標準契約條款之有效性的問題。
二、事實
歐盟是政治聯盟。雖然每個成員國維持獨立,它們通過在歐洲委員會(其等效於執行分支)和歐洲議會(其等效於立法分支)之監督下的共同政策而被聯合。
在歐盟內法律的等級制度中,歐洲規則暨指引首先來到,並必須在成員國的國家法律下予以實現。因為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是綁定在每個成員國上,因此這個案例必須通過歐洲法律而非愛爾蘭法律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