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3)

DEEP & FAR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21)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B.     氣味圖形表示之未來

  雖然沒有確鑿之論點反對氣味作為 CTM 之可註冊性,但存在一個實際性之重要障礙:圖形表示要求之滿足。在傳統商標中,例如文字或圖形商標,因為尋求註冊之商標與註冊頁面上顯示之商標完全一致,很容易滿足圖形表示要求。對於氣味標記來說,這種完美之巧合是不可能的。迄今為止,唯一未被認為不充分而被拒絕之代表性方法是口頭描述。然而,透過數位媒體投射氣味之革命性方法已經出現,這可能預示著解碼感官知覺之新時代。

人們應該記住,商標指令的成熟(其規則已轉移到 CTMR )是一個漫長之過程中,立法者選擇遵守傳統註冊管理機構之實際需求,從而加速各成員國國家商標法之統一。從歷史時程來看,OHIM註冊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過時,並且沒有考慮現代電子技術及技術方法。

2005年,歐盟委員會頒布了一項法規來更新註冊程序。該法規修訂了 CTMR 之實施規則,並且與先前法規相反,包含了有關商標電子申請之具體規定。特別是,除了以樂譜形式之圖形表示形式之外,它還引入了聲音商標電子申請之可能性,前提是申請人符合歐洲法院在 Sieckmann 中具體制定之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有趣的是,除了樂譜之外,還可以提供電子聲音樣本。

儘管該法規在非常規商標之註冊方面前景廣闊,但沒有具體提及嗅覺商標。從該條例推出之前之Sieckmann案來看,這種沉默似乎是有意為之。然而,它提出了一個問題:對這些規則之類比解釋是否合理,且在法律上正當?以便涵蓋嗅覺商標,如果是的話,涵蓋程度如何。首先,我們必須說明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由於註冊處正在藉由接受電子聲音樣本提申之規則緩慢而逐步地更新,因此該更新也可以類比地適用於氣味商標之註冊。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