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2)

DEEP & FAR

 

 

Vascular Solutions LLC, et al. v. Medtronic, Inc., et al.案摘要

No. 2024-1398 (Fed. Cir. (D. Minn.) Sept. 16, 2024);

由Mazzant作成(受指派審理),由Moore以及Prost偕同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Vascular Solutions、Teleflex、以及其他當事人(合稱Teleflex)對Medtroni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其主張涵蓋關於導引導管的7件專利之四十項請求項。雙方爭執全部所主張請求項中所發現請求項用語“實質剛性部分/區段”之涵義。該等請求項的其中一些要求“側部開口”位於“實質剛性部分”之中,而剩餘的請求項將“側部開口”放置在“實質剛性部分”的遠處。地區法院將這兩群請求項視為“互斥”。

在冗長的請求項解讀過程(其包含地區法院將前任USPTO局長Andrei Iancu指定為分析爭執並提供解讀的專家)之後,地區法院認定全部請求項是不明確的。作為該分析的部分,法院駁回Teleflex之對“實質剛性部分/區段”的所提出解讀,因為其會導致相同遭指控產品同時侵權互斥請求項。雙方同意進行最終判決,並且Teleflex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撤銷最終判決並且發回重審。首先,法院認定“地區法院錯在其判定所主張請求項是‘互斥’並且不明確”。 聯邦巡迴法院闡釋,依地區法院的判定:“(1)專利中的請求項不能以其請求所揭露標的內容之方式而改變,並且(2)獨立請求項必須完全一致於其它獨立請求項”。法院判定“請求不是以此方式限制”。

其次,法院認定“‘實質剛性部分/區段’的邊界並非得在多個請求項都一致”。 該限制是“功能性限制,意指實質剛性部分是實質剛性導管的部分而達成某功能”。

 

 

聯邦巡迴法院有注意到“法律表明‘請求項用語應一致於它在相同請求項中其它地方或相同專利的其它請求項中的表觀而被解讀’”。 法院說其此處裁決“並未偏離我們在此議題上的法律”。 “確切而言,這判決澄清該用語‘實質剛性部分’應以相同方式在每一件專利被解讀,但該解讀可為並未指定‘實質剛性部分’的邊界之功能性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