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2)

DEEP & FAR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20)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A.    氣味圖形表示方法

   5. 氣味圖

     b. 電子鼻

氣味測量亦得藉由電子鼻裝置完成。該裝置由具重疊選擇性分佈之化學感測器之一陣列組成。感測器測量氣味,收集其成分之質量及數量資料,並透過圖型識別方法進行辨識。此過程之最終結果是以圖形形式產生氣味之「嗅覺圖像」。

還有更複雜氣味敏感裝置,例如色度電子鼻。本裝置根據氣敏金屬卟啉染料所發生之顏色變化發揮作用。當暴露於有機蒸氣時,此類染料會產生獨特且可視覺觀察之顏色圖案陣列,從而構成氣味之獨特顏色身分。儘管色度電子鼻不像天然鼻子那麼敏感,但它被認為是一種對氣味極其敏感之化學感測器。有人認為,該裝置透過顏色圖案識別及再現氣味之靈敏度可以取代用於氣味分類目的之各種方法。

然而,在司法背景下,這種顏色圖案不足以以圖形方式表示嗅覺商標。事實上,唯一包含這種類型表示之 CTM 申請,特別是紅色、綠色和藍色條紋之「顏色嗅覺矩陣」被拒絕了。對 OHIM之第四BOA 而言,這種表述缺乏可理解性;很少有人能將這種表現形式理解為描繪特定之香味。結果,這種表現形式沒有向公眾提供有關彩色圖像解釋之傳統上可接受之指示,因此它不是獨立清楚的。因此,目前,電子鼻裝置產生之彩色圖像被認為無法產生足夠之嗅覺商標圖形表示。

  6. 前述方法之組合

前述方法無法個別清晰、精確地描述嗅覺標記,但這並不代表它們之組合一定更可靠。事實上,在Sieckmann案中,Colomer總檢察長得出的結論是:這些方法之總和可能會造成更多的不確定性。

鑑於嗅覺標記圖形表示之困難,Colomer表示,目前氣味無法用圖形表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