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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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和歐洲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的策略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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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EPO並沒有明確定義「技術特徵」,而是像USPTO一樣提供案例供申請人參考。根據EPO的審查基準,在說明書中詳細描述軟體具體執行的技術手段或步驟以及所產生的有利效果,可能有助於滿足適格性要求。 以案例4.1的請求項2為例。如果說明書中描述如何收集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是什麼資訊、處理模組如何形成個人信用評分表以及技術特徵達到了哪些技術效果,則可以透過將這些描述添加到請求項中來滿足適格性要求。 建議策略 綜上所述,TIPO、JPO、USPTO、CNIPA和EPO對電腦軟體的專利適格性要求不同。 USPTO和EPO有更嚴格和模糊的要求。建議在說明書中詳細描述該技術手段所實現的技術貢獻。此外,對於EPO專利申請,建議申請人選擇更多的技術術語,以防止審查員僅僅因為單字本身就認為該手段是非技術性的。 美國和歐洲的規定比較抽象,主要透過案例來解釋,申請人應及時了解最新的判例,調整自己的申請或答辯策略。 TIPO、JPO
和
CNIPA 在這方面較為寬鬆。對於JPO和TIPO,建議在請求項中闡明硬體、軟體和可能進行的實質資訊處理,以便減少申請面臨適格性核駁的可能性。對於日本的申請,也應該牢記嚴格的撰寫要求。 對於CNIPA,建議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明確描述技術問題、手段和效果。還應結合多種應用場景來增強專利的適格性。儘管預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放寬適格性規定,但由於電腦軟體專利仍可能面臨非顯而易見性要求的挑戰,說明書撰寫仍然是至關重要的部分。 結論 儘管TIPO、JPO、USPTO、CNIPA和EPO專利局之間仍存在許多差異,但有一些共同策略可能有助於解決每個專利局的適格性問題。在說明書中描述技術問題和技術解決方案將對許多專利局有所幫助。在說明書中以及可能在請求項中描述硬體、軟體和大量資訊處理也可能有幫助。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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