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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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競技:尋找時尚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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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tar Athletica 案中,Varsity Brands, Inc,啦啦隊制服製造商,起訴 Star Athletica侵犯著作權,聲稱明星啦啦隊制服與Varsity註冊的設計太相似。地區法院批准了Star的簡易判斷聲請,裁定Varsity的設計是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設計不可從制服的功能性面向分離:Varsity試圖保護的顏色、條紋、V字形徽章是功能性的,因為他們讓這件衣服被認為是啦啦隊制服。
在上訴中,第六巡迴法院在創建自己的第十種方法之前指出了九個不同的法院和評論員用來確定概念可分離性的方法。 在法院明確考慮的測試中:(1) 著作權局方法,即只有當 PGS 特徵和實用物品能夠並存並且都被視為完全實現的獨立作品時,PGS 特徵才是可分離的; (2) 主輔方法,即如果設計的藝術特徵對於“輔助功能性功能”而言是“主要的”,則 PGS 特徵在概念上是可分離的; (3) 客觀必要方法,即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分離性:PGS 設計的藝術性對於其實用功能來說並不是必需的; (4) 普通觀察者方法,即如果“設計在普通[合理]觀察者的頭腦中創造了兩個不同的概念,而這兩個概念不一定會同時被感受”,則PGS 功能在概念上是可分離的; (5)設計過程方法,重點在於「設計元素是否可以被識別為反映設計師獨立於功能影響而進行的藝術判斷」; (6) 獨立方法,質問「一旦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被分離,實用物品的功能是否保持完整」; (7) 適銷可能性方法,該方法詢問「即使該物品沒有功能性用途,它仍然具有僅因為其美學品質而對社會的某些重要部分具有適銷性的可能性」; (8)評論員帕特里的方法,重點關注PGS特徵是由形式還是功能決定的; (9)主客觀方法,透過平衡(a)「設計師的主觀過程受美學關注驅動的程度」和(b)「實用物品的設計受其功能性功能客觀影響的程度」來確定概念可分離性。第六巡迴法院也指出,法院通常會結合多種方法,它也選擇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