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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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於智慧財產願景: 新企業與準備新產品/服務發布之企業的入門(十八) by NYSBA |
蔡明錕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電子工程系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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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什麼是營業秘密?
不同於專利、商標與著作權,聯邦營業秘密法規並不存在;法律因州而異。然而,《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UTSA)已被超過四十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至少部分採用,且國會正在考慮營業秘密的立法。UTSA 對營業秘密的定義如下:
營業秘密係指包括公式、模式、編譯、程式、裝置、方法、技術或程序等資訊,其:
(i)
因不為其他可從其揭露或使用中獲得經濟價值的人普遍知曉,且不易透過合法手段輕易取得,而產生實際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並且
(ii)
是為保持其秘密性情況下盡到合理努力的對象。
C. 創造可強制執行的營業秘密
創造可強制執行的營業秘密權利的關鍵在於維護營業秘密的機密性。一旦營業秘密被公開揭露,將失去其營業秘密的地位。因此,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其營業秘密的機密性。例如,被認為是營業秘密的公司資訊應該被明顯標示為機密或營業秘密,而且應該藉由將資訊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以限制對於資訊的存取。對於實體和電子版本的存取應限於需要金鑰或密碼才能獲得存取的特定個人或員工類別。員工應被要求簽署保密協議,迫使他們對於他們被授予存取的任何營業秘密材料保密。同樣地,獨立承包商或第三方在未簽署保密協議之前,不得被允許查看機密的營業秘密資訊。(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