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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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our IP Holding LLC v. GoPro, Inc.案摘要 Nos. 2022-1654, -1691 (Fed. Cir. (N.D. Cal.)
Sept. 9., 2024); 由Reyna作成,由Prost以及Schall偕同 |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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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our對GoPro提出兩件訴訟,其宣稱針對可攜視點(POV)視訊相機的兩件相關專利之侵權。在五年的訴訟之後,GoPro聲請簡易判決,理由為該專利的請求項是針對35 U.S.C. § 101下的不適格標的內容。地區法院認同GoPro並且許可該聲請。
在適用二步驟Alice測試之後,地區法院在第一步驟判定該等請求項是針對“創造以及傳輸視訊(在兩不同解析度)並且在遠端調整該視訊的設定”的抽象概念。在Alice第二步驟,法院論斷該等請求項僅記載功能、結果導向的用語,但“未表明實體組件以其基本、一般性任務之外的任一方式作動”。Contour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原判並發回重審,其裁定:“當以一個整體解讀時”,該等請求項“是針對改善相關技術之特定手段”。該等請求項“要求特定、技術的手段—無線傳送到遠端裝置之採低品質錄影之平行資料串流錄影—這因而對遠端裝置上POV相機錄影的即時觀看能力提供技術改善”。
聯邦巡迴法院闡釋:地區法院“以不允許地高一般性程度描繪該等請求項的特徵”—“幾乎確保§ 101的例外吞噬此規則”的方法。在處理完GoPro的爭辯(代表性請求項僅僅採用發明時習知技術中存在的已知或傳統組件)之後,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即使如此,單單這樣未必表示請求項在第一步驟是針對抽象概念”。
最後,法院裁定:該等請求項“是針對技術問題之技術解決方案”並且因此在Alice第一步驟記載了專利適格標的內容。法院因此推翻原判並發回重審而無需進行到Alice調查的第二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