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1)

DEEP & FAR

 

 

專利說明書對先前技術的批評被用來以有利於專利權人的方式解釋請求項

(In re Abbott Diabetes Care Inc.,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12年9月28日做出決定)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圖1(先前技術)         圖3(先前技術)

在訴願中,U.S. PTO專利訴願及衝突委員會(現為U.S. PTO專利審判及訴願委員會)認為,由於Abbot的說明書中沒有說明發明人不使用外部電纜及電線的更具限制的說明,因此委員會必須給予術語「電化學感測器」包括電纜及電線的最廣泛的合理解釋。

判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委員會的判決、並認為委員會的解釋不合理且與請求項及說明書的語言不一致。更具體地說,法院指出:(1)所請的「電化學感測器」具有與「導電觸點」耦合的「接觸墊」暗示了不包括電線或電纜的連接性;(2)說明書包含批評現有技術使用外部電線及電纜的評論「妨礙了這些裝置在日常應用中的方便使用」;(3)說明書對現有技術的批評與本發明的主要目的是一致的,提供「一種在基本上不會限制患者的移動及活動下可以操作感測器並向分析儀提供訊號的小型、緊湊的裝置」;以及(4)「說明書中揭露的每一實施例都顯示了無外部電纜或電線的電化學感測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