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1)

DEEP & FAR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9)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A.    氣味圖形表示方法

   5. 氣味圖

為了滿足圖形表示要求,已經使用了例如色譜及電子鼻裝置等“深奧”科學技術。

     a. 色譜

藉由一種稱為氣相色譜或高效能液相色譜之複雜方法,得實現確定系爭氣味之化學成分。該方法評估並分析了氣味之化學結構,並提供了有關複雜嗅覺混合物成分質量及數量等資訊。該方法利用了因特殊吸收劑而調整之管柱,各該吸收劑區分及分開氣味之不同成分。自該分離過程產生之色譜圖係一類似於心電圖之圖形輸出,該圖形圖繪製了每個感覺元素之數量相對於其分離所花費之時間。迄今為止,為氣味表示之目的,此方法之可靠性係不確定的。這是因為可能無法檢測到一些非常低濃度精鍊之化學物質,而無味化合物可能會產生非常強烈之效果。

但是,當與質譜儀結合時,色譜儀可以有效。後一種方法即使在非常低濃度水準下,也提供了有關化學成分結構之資訊。該資訊達到了足夠之精度,而因此,它甚至可以用來重建氣味。

儘管這些方法在表示嗅覺混合物之成分可能有效,但在商標意義上,它們不能被認為是恰當之圖形表示形式,因為它們不如化學配方精確,甚至不太可理解。例如,OHIM因為其非公眾可理解,拒絕了旨在代表“琥珀、奔放香氣之氣味,帶有Virginia煙草底蘊及荳蔻香料始聞香味”之色譜圖。因此,即使色譜法與質譜相結合,會產生科學上可接受之結果,但出於商標註冊性之目的,它也被認為是代表氣味之一種難以理解的方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