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0)

DEEP & FAR

 

 

 

應對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和歐洲

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的策略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基於這些規定,建議申請人在撰寫說明書時充分說明應用場景以及場景中存在的技術問題。說明書中還應包含說明演算法如何與各種應用場景結合以及結合後如何實現技術效果的範例。也就是說,國家智慧財產局(CNIPA)非常注重說明書的呈現方式以及技術問題與技術手段的緊密聯繫。

以上述案例4.1中的請求項2為例,個人信用評估方法要解決的問題是「客觀、準確地評估使用者的個人信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沒有對問題所面臨的技術缺陷進行描述,也沒有結合技術手段及應用場景的相關實施例,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可能僅僅被視為一種商業方法。並且,本發明並未採用任何技術手段來產生技術效果。綜上,請求項2不適格。

 

歐洲 - EPO

《歐洲專利公約》第52(2)條明確列出下列標的不符合專利適格性:

˙ 發現、科學理論與數學方法

˙ 美學創作

˙ 進行心理活動、玩遊戲或做生意的方案、規則和方法,以及電腦程式

˙ 資訊的呈現

然而,上述排除不適用於具有技術特徵的電腦程式。根據《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G-II 3.6,電腦軟體發明是否產生「進一步的技術效果」是判斷是否適格的主要依據。進一步的技術效果並不是比現有技術更好的效果,而是應該超越程式(軟體)與運行該程式的電腦(硬體)之間的「正常」物理互動。基於該標準,服務於非技術目的的電腦程式比服務於相同非技術目的的現有技術程式需要更少的計算時間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能證明存在進一步的技術效果。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