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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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ce Tech Corp. v. Unified Patents, LLC案摘要 No. 2022-2163 (Fed. Cir. (PTAB) Aug. 1, 2024); 由Chen作成,由Lourie以及Cunningham偕同 |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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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ied提出IPR請求而挑戰Voice
Tech的專利,該專利是針對在行動裝置使用語音命令而遠端地存取並且控制電腦。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將複審立案並發出最終書面裁決,認定所有的請求項相對習知技術文件“Wong”以及“Beauregard”因顯而易見性而不具可專利性。Voice Tech上訴。
Voice Tech首先爭辯Unified的IPR請求並未指出Wong中教導請求項5以及7中特別限定的揭露內容。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Voice Tech對該請求的解讀。該請求對這些請求項採用了對照表,該對照表涉及Unified之對於請求項1的先前技術分析。聯邦巡迴法院闡釋:“本案中委員會並未考慮或倚賴該請求中未存在的新理論”,因為該請求經由對照處確認請求項1的先前技術分析同樣適用於請求項5以及7的對應部分。
其次,Voice Tech爭辯委員會誤解兩個請求項用詞。在回應中,Unified辯稱Voice Tech已放棄其請求項解讀的爭論(因在Voice Tech的委員會重新聽證請求中未重提該爭論)。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Unified之說法。法院認定“當事人在向委員會請求重新聽證中不重提爭論的選擇本身並非放棄”該爭論受聯邦巡迴法院“審視”。
Unified亦爭論Voice Tech提出的請求項解讀無一者能改變委員會之可專利性分析的結果。聯邦巡迴法院在這點上同意Unified的看法。Voice Tech未能闡釋“為什麼其所提出解讀會改變委員會的顯而易見性認定”並且因此未能證明導自委員會之解讀的任何偏見。法院因此拒絕考慮Voice Tech的請求項解讀的爭論。
最後,Voice Tech挑戰委員會之顯而易見性認定的實質部分,即提出“隱性”請求項解讀爭論以及爭論Wong與Beauregard的教示之各個面向。聯邦巡迴法院駁回該請求項解讀爭論(其某些爭論涉及Voice Tech從未在IPR期間訴求解讀之用詞)。法院駁回剩餘的實質爭論,因為大量證據支持委員會的認定。
因此,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委員會的判定,即所有的請求項因顯而易見性而不具可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