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0)

DEEP & FAR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8)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A.    氣味圖形表示方法

   2. 化學公式

同時,認定化學配方缺乏足夠清晰度;僅專業個體才能從單純化學配方中推斷出氣味。相比之下,懂得代表聲學標記之音樂符號所佔之人口比例更大。實際上,這意味著藉由其圖形表示感知氣味不僅應容易,且屬當下。諮詢註冊之第三方不應涉入不成比例之高度分析或能力,以確定系爭商標。

   3. 氣味樣品

歐洲法院在Sieckmann案中認為,因氣味之短暫性質,該樣品不構成圖形表示。認定這樣的樣本既不穩定也不耐用,並且化學成分之波動可能導致氣味逐漸蒸發;這可能會危及作為圖形表示為主要目的之商標公開。在這一點上,該裁決違反了倡導者科洛默(Colomer)的意見,後者承認氣味之代表性困難,指出“存放樣本可能是允許的”。鑑於氣味缺乏可見性,樣本可以使諮詢註冊之第三方​​,以更可靠、更明確之方式藉由其鼻子來感知氣味。

    4. 圖像

雖然圖形,但以草莓圖像表述為“成熟草莓之氣味”被拒絕註冊。拒絕之理由係圖像描繪了草莓而不是草莓之氣味,這種描述可能使公眾生混淆誤認。在上訴中,BOA維持原判決,並指出,無論是單獨或結合口述,草莓之圖像式表示,並未提供客觀,清晰及精確表示 (註一。藉由圖像、圖片或照片來描述氣味,不太可能被認為是一種可理解的、清晰、精確之氣味形式,因為它不會描繪出這種氣味。(待續)

 

註一:Eden Sarl (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v. OHIM, 有關此案之評論,請參閱Sally Dunatan英國之氣味及形狀:非傳統商標之持續陷阱 (Smells and Shapes in the United Kingdom: Continuing pitfalls of non-traditional trademarks) ;Ilanah Simon 品牌所有者在權利範圍內留下了黑暗 (Brand Owners Left in the Dark over Scope of Rights):Eddie Powell 散發氣味(Off the Sc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