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9) |
DEEP & FAR |
|
|
應對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和歐洲 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的策略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
|
||
|
日本-JPO 根據2015年日本專利與實用新型審查手冊中關於電腦軟體的規定,日本確定適格性的步驟包括: 1.
根據發明專利的一般標準,判斷所請求保護的軟體相關發明是否屬於「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造」; 2.
如果最後一步難以判斷,則基於軟體的角度判斷所要求保護的軟體相關發明是否是「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思想的創造」。 在其中,基於軟體角度的判斷是指「軟體進行的資訊處理是否是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的」。 與其他國家相比,日本特許廳對適格性的規定相對寬鬆,實務中更容易透過修改請求項來克服適格性被核駁的情況。 根據這些規定,建議申請人在日本申請電腦軟體專利時,在請求項中明確描述發明及軟硬體實際進行的「資訊處理」。以上述案例4.1為例,JPO的審查結果可能與TIPO類似,由於請求項2缺乏處理資料的技術理念(TIPO的要素),可能會被視為不適格。 中國-CNIPA 根據2019年《中國電腦程式發明申請審查指南》,確定適格性的步驟包括: 1.
判斷發明申請是否包含技術特徵。 2.
如果是,進一步審查發明申請是否採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並達到了符合自然法則的技術效果。 上述步驟2稱為「三要素測試」。例如,如果發明本身利用自然規律,而不是利用人類心理活動設定的規則或方法來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並取得演算法或商業方法本身所產生的效果以外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符合適格性的條件。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