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9)

DEEP & FAR

 

 

明星競技:尋找時尚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法院澄清其測試的第一個面向是——分離識別——並不難滿足。如果、當

「只看」一有用的物品,有些元素可以被「注意到」似乎具有 PGS 品質,第一個面向會被滿足。

    然而,法院承認第二個方面可能更難滿足。法院指出,具有獨立存在的能力意味著,一旦與有用的物品分開想像,該元素必須能夠作為自己的PGS作品而存在。換句話說,如果該元素最初被固著在有用物品之外的某種有形媒體中,它是否有資格獲得著作權保護?該元素本身也不能是有用的物品,也不能是該物品在其他媒體上的複製品。例如,汽車的紙板模型可以受著作權保護,但不會對激發它的汽車產生任何權利。

    法院認定很容易將其測試應用於系爭設計。在如此應用後,法院確認了第六巡迴法院的結果。首先,法院注意到製服的 PGS 性質。法院堅持認為這一點並不難滿足,只是表示 PGS 的性質可以被識別,無需任何進一步的分析。其次,法院指出,如果制服表面的顏色、形狀、V字形和條紋與制服分離並固著在另一種介質(例如畫家的畫布)中,那麼它們就有資格成為PGS作品。法院指出,這些設計可以分離想像,而無需複製制服本身。正如第六巡迴法院的判決一樣,Varsity 本身已將這些設計應用於其他類型的服裝,這一事實有助於法院認定這些設計是可分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