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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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於智慧財產願景: 新企業與準備新產品 by NYSBA |
蔡明錕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電子工程系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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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著作權註冊所賦予的法律權利
著作權所有權賦予重製著作、準備衍生著作、向公眾散佈著作副本、表演著作以及公開展示著作的專屬權。衍生著作包括基於既有著作之著作,而且通常涉及某種形式的翻譯或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未經授權的複製行為(亦即,著作權侵權)可以包括影印、複製電腦軟體或在另一著作中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部分內容。
根據美國著作權法,著作是否已出版可能具有重大影響。例如,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出版之後但註冊之前,那麼在出版後超過三個月才申請註冊可能會來不及追討法定損害賠償金以及律師費。因此,企業應考慮儘快申請一或多項著作權註冊,以避免失去有潛在價值的權利。
D. 營運自由或使用權(Freedom to
Operate or Right to Use)
避免基於未經授權的複製和/或使用既有材料而被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可能需要檢索著作權局的記錄,以查看該材料是否已註冊。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確實如此,應考慮取得授權。合理使用可以保護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對於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使用。考量的因素包括:對於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使用是商業還是教育目的(前者較不可能屬於合理使用);複製部分的數量或實質是否重要;以及使用對於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潛在市場的影響。(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