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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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7)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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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A.
氣味圖形表示方法
1.
口述
對於某些評論員來說,該裁決未能考慮要滿足圖形表示要求所須之描述性客觀性程度 (註一)。嗅覺之主觀性加強了這一點,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個人經驗之表達。但是,由於香氣與系爭產品結合之獨特特徵,香氣網球之特殊性使人們對嗅覺主觀之考量看起來可以忽略不計。
複雜之氣味混合物,例如氣味“有略帶肉桂之芳香果味”,這是不尋常的,且非為很多人經常會經歷;因它們沒有能力觸發精確之感官記憶,因此,不能以一種可以被認為是出於圖形表示之目的,而可以被接受之口語方式來描繪它們。
即使口語描述在其本身意義下可能不適合作為嗅覺標記之圖形表示,但OHIM之法理表明,它並非自始被拒絕;反之,係逐案審查其充分性。例如,在2005年之決定中,OHIM之第四BOA並沒有先驗拒絕口語描述,但是在審查後,認為它缺乏精確及清晰度。拒絕對嗅覺標記之口頭描述作為清晰而精確代表之論點在法律上仍然是典範敘述,並且不能涵蓋嗅覺標記註冊之所有申請。
2. 化學公式
在Sieckmann案中,申請人將氣味商標描述為“純化學物質肉桂甲基”,其中包括該化學公式:C6H5-CH = CH COOCH3。對於歐洲委員會而言,這樣之表達“非指物質之氣味,而係指這樣之物質”,而且不是“足以清晰而精確”。因產品可能會依隨機因素(例如其濃度,環境溫度或帶有氣味之物質)發出各種嗅覺跡象,化學公式不足以作為氣味之描述說明。因此,未滿足圖形表示要求。(待續)
註一:Peter Turner-Kerr, 新鮮割草之氣味(The Smell of Fresh Cut Grass):“例如,'新鮮割草之氣味',與鮮割草或剛割之草所異者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