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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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和歐洲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的策略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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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USPTO 根據美國專利法及2016年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確定適格性的步驟包括: 1:確定請求項是否涉及方法、機器、製品或物質組成; 2A:確定請求項是否針對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司法排除事項); 2B:確定請求項是否列舉顯著多於司法例外的附加元件,足以對抽象概念施加有意義的限制,從而將請求項的性質轉變為適格的專利標的。 上述步驟1是關於發明適格性的一般規定(35 U.S.C. §101),而步驟2A及步驟2B是電腦軟體所特有的,通常稱為Mayo測試。 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對於適格性的規定比較抽象。「抽象概念」及「顯著多於判例例外的附加元件」沒有明確的定義。相反的,它們是透過判例來解釋的。 一個判例,CosmoKey控訴Duo Security,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21年10月4日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表明應審查專利的「說明書」是否符合其本身描述的發明的增強的具體效果,以確定其是否屬於明顯多於步驟2B中的司法例外的附加元件。 以上述案例4.1為例,USPTO審查員可能會透過以下方式審查請求項2的適格性: (1)步驟1:請求項2記載了一種方法,它符合一般規定。 (2)步驟2A:「輸出並展示個人信用評分表」等元件屬於抽象概念。應根據步驟2B進一步確定。 (3)步驟2B:「將使用者的原始資料輸入處理模組形成個人信用評分表」等元件可視為通用手段,不屬於明顯多於司法例外的附加元件。但根據CosmoKey控訴Duo Security案,應進一步審查說明書是否描述特定效果,以對步驟2B有正確的判斷。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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