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8)

DEEP & FAR

 

 

明星競技:尋找時尚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托馬斯大法官撰寫了多數意見。法院首先闡述了《著作權法》中的可分離性標準。該法案第 101 條規定,有用物品的 PGS 特徵有資格獲得作為藝術作品受到保護,如果這些特徵「可以與物品的功利性方面分開識別,並且能夠獨立於物品的功利性層面而存在。在整個意見中,法院嚴格遵守這一用語,指出其調查將以該文字「開始和結束」。法院試圖賦予法定用語普通的、當代的和共通的含義。這種做法反映在法院對 Varsity 試圖透過爭辯沒有必要做出決定來迴避困難的可分離性問題的回應。Varsity 認為,它的二維設計是可以受到保護的,因為它們出現在有用的物品上,但因為它們本身並不是有用物品的設計,所以沒有必要進行可分離性分析。法院以不符合法律為由駁回了這一點:《著作權法》規定,它保護“有用的物品”,它必然包括其二維和三維層面,因此必須考慮可分離性。

    法院確認之前製定了許多不同的測試,並解釋說,它不會選擇自己最喜歡的測試,也不會進行「自由範圍搜尋最佳著作權政策」。僅考慮法定用語並推翻巡迴法院的分歧解釋,法院認為,實用物品設計中併入的特徵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如果該特徵(1)可以被感知為與實用物品分開的二維或三維藝術作品,並且(2)如果它與它所併入的有用物品分開想像,符合受保護的PGS 作品的資格。以其本身或固著在其他某種有形的表達媒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