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八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8)

DEEP & FAR

 

 

最高法院推翻了IPHC大合議庭(Grand Panel)的判決,並
承認「方法界定產物」之請求項應涵蓋與方法無關的相同產
品,但…
Teva Gyogyszergyar Zartkoruen Mukodo Rt. (專利權人) v. Kyowa Hakko Kirin Co.,
 Ltd. (被指控侵權人),案件編號2012 (Jyu) 1204 (2015年6月5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最高法院推翻了智慧財產高等法院(IPHC)大合議庭1)於2012年作出的關於建構「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2)範圍的判決,並裁定「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的範圍應被確定為具有與藉由請求項中定義的方法所生產的產品相同的結構、性質等的產品,即使在請求項中定義了生產該產品的方法。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承認「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涵蓋所有與藉由請求項中定義的方法所生產的產品相同的結構或性質的產品,即使用於生產該產品的實際方法與請求項中的方法不同。

 

然而,最高法院進一步裁定,在「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的情況下,只有在有理由使得在申請專利申請案時不可能或完全不切實際地藉由所請產品的結構或性質直接定義該產品時,才滿足(專利法第36條第(6)款第(ii)項規定的)明確性要求。

 

註:

1)      召開大合議庭審理需要實質上統一法院判決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問題的案件,有點類似於美國CAFC的全體法官會議(en banc session)。

2)      「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是一種產品請求項,其中定義了產品的製備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