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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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語言及其對專利請求項的效力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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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在決定維持地方法院根據35 U.S.C. § 112第2項宣告請求項8至12無效的裁決上,聯邦法院強調了以下規定。 根據35 U.S.C. § 112第6項,請求項限制可以被記載為用於執行指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驟,但這種請求項限制的範圍僅限於「說明書中描述的與所請功能對應的結構、材料或作用及其等同物」。「手段」一詞的存在與否對於確定35
U.S.C. § 112第6項是否適用是重要的。 首先,請求項元素中「手段」一詞的存在產生了適用35 U.S.C. §112第6項的可反駁推定。 其次,「手段」一詞的缺少產生了不適用35 U.S.C. §112第6項的可反駁推定。 第三,然而,僅僅因為請求項元素之後跟隨「手段」一詞並不自動使該元素成為35 U.S.C. §112第6項下的「手段加功能」元素。 第四,然而,僅僅因為「手段」一詞沒有被包括在所請元素中並不會自動阻止該元素被解釋為「手段加功能」元素。 換言之,如果「挑戰者證明請求項術語未能『記載充分明確的結構』或記載『沒有記載用於執行該功能的充分結構的功能』」,則請求項術語缺少「手段」一詞的事實這項推定可以被克服,並且將適用35
U.S.C. §112第6項。 在這種情況下,所討論的請求項語言是「分散式學習控制模組」,並且按照全文閱讀,接著是「分散式學習控制模組」執行的三個功能的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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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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