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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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6)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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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雖然傳統商標必須能夠以圖形方式表示,但在Sieckmann案之後,這種能力測試已轉變為適足性測試。亦即,雖然從技術角度來看,捕捉無形嗅覺之方法有很多種,但這些方法不足以滿足商標法之目的。這是因為,基於法律確定性理由,商標應易使CTM商標公告查閱人理解。例如,有多少人能夠從色譜圖中感知氣味標記之真正氣味,這是值得懷疑的。因此,即使色譜圖係對氣味之準確描述,但就商標註冊目的,以圖形方式表示氣味標記,並不是一種可理解之適當方法。
以下對每種氣味圖形表示方法之各自優點及其組合進行評估,以產生符合圖形表示要求基本原理之呈現。
A.
氣味圖形表示方法
1.
口述
根據歐洲法院,對氣味之口語描述可能是圖形化的,但不夠清晰、精確及客觀。在Sieckmann案,將香味描述為「香脂果味,略帶肉桂味」並沒有毫無疑問地傳達香脂味及果味這兩個術語之本質,也沒有傳達肉桂「味」之強度。這些表達受到主觀性污染,因此它們不適合明確識別嗅覺標記 (註一)。當然,人們可能會爭辯說,對一種氣味之口語描述足以捕捉其本質。然而,只有當這種氣味非常獨特並且經常被許多人體驗到時,情況才可能是這樣,就像「新鮮割草」之氣味一樣 (註二)。OHIM 之第二上訴委員會 (BOA) 認為對這種氣味之口語描述足夠準確;這是一種「每個人都能立即從經驗中辨認之獨特氣味。對許多人來說,新割草氣味或香味讓他們想起春天或夏天、修剪整齊草坪或運動場,或其他類似之愉快經歷。」(待續)
註一:總檢察長Colomer之意見。
註二:Senta Aromatic Marketing 公司的申請,案例
R156/1998-2,E[1999] ETMR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