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與其他專利審判不同,卡車司機被要求提供證據,以證明他們在案發當時並無在Schmeiser產業旁邊運送基改種子,且總使有,他們在駕駛時總在裝載物披覆防水布,以防止種子被風吹走。一位機械工程師就油菜籽空氣動力學特性作證,證明即使最佳條件下,它也無法進入Schmeiser描述測試區域範圍內之田地。雖有關於如何基因改造之詳細科學證據,但仍花很多時間研究種子是否可以吹到 Schmeiser 土地上,並解釋 1997 年他田裡所種作物。當然,基於造化弄人,非必一造認為重要和審判上實際重要之爭點皆能順利出現在筆錄中。例如,承辦律師之一稱當其站起欲盤問一證人時,資深主導律師抓其袍子後而扯回椅子上。事後證明,資深律師是對的——沒有必要對該證人進行盤問。律師或經驗傳承,必須在常常歷練中,真切領悟。
在次年三月發布之一項判決中,MacKay法官於Monsanto有利之判決,其論結:Schmeiser所提任何來源皆無以合理解釋其田地中Roundup Ready油菜籽之濃度或範圍。於更廣泛農業界來說更重要者,乃法院認定Monsanto之專利有效且受侵害。儘管該專利乃針對須要複雜實驗室技術始能創造之基改與細胞,僅種植及培育專利種子者亦會侵權。 2002 年,聯邦上訴法院維持審判判決,隨後加拿大最高法院於 2004 年以 5 比
4 裁決結果維持此審判判決,但無法院對1997 年在 Schmeiser 試驗區長成作物之種子之來源作出一明確調查。
儘管判決直接闡述“隨風飄揚”抗辯爭點,但許多觀察家仍未信服,而繼續支持Schmeiser。基改物類之反對仍在繼續,而Schmeiser案則為此問題之點火棒。在社交場合,智慧財產權律師通常不會高調討論他們正在處理之案件。除基於保密與律師-客戶特權限制外,詳細討論一個請求項元件之焦點用詞很有可能對一般民眾而言,極屬枯燥,而無法激起輿情浪花。但Schmeiser案則不同,因民眾極易理解:當種子「無辜」被吹到Schmeiser土地上時,他怎麼會被判侵權呢?律師於此時通常只能鴕鳥般回復:法官「依法」審理後,「依法」作了決定。種子行業當然不乏消費者批評。
多年來,此案及結果抓住公眾眼球,並誘生或多或少想像。戲劇《種子》亦於2005年首演,劇本築基於審判筆錄及大量採訪。2018 年,據稱Christopher Walken 在Winnipeg拍攝一部關於Schmeiser及其案件之電影。除《天才閃光》(一部 2008 年拍攝電影,敘述一位發明家與福特之間關於間歇性擋風玻璃雨刷器之糾紛)外,很難想像尚有他專利案件有此引人入勝故事性。
對農企(含蓬勃發展之大麻行業)而言,Schmeiser判決之重要性遠逾其於紀錄片與電影領域所啟發者。農業乃項複雜且產值以數十億美元計之行業。此些智慧財產權持有者投入大量資源,而通過專利與植物品種者權利來保護其創新,並繼續完善其授權與合規計劃。當然,如無補救措施,任何權利皆非完整。無人願意起訴自己客戶,但某些情況下,有必要通過訴訟來確保個人合規性以及整個授權計劃之完整性。
無論中外,律師在訟海中浮沉或長或短,或速或遲領悟人間之無常、正義之確保與不可得、風俗習慣如何影響法律及生活。每個人依自己之體悟,掌舵自己一生之人生方向,而有特殊之人生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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