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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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和歐洲 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的策略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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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2021年7月後,台灣電腦軟體的專利適格性判定與日本類似,重點關注「電腦軟體進行的資訊處理是否是利用硬體資源實現」。此外,新的審查基準還納入許多範例,其中一些範例也與日本特許廳的審查基準類似。據此,可以預見,未來台灣的審查實務將在一定程度上參考日本的審查基準,甚至遵循日本的審查決定。 此外,TIPO於2022年1月發布了《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及資料》,為申請人提供了20個案例作為判斷標準的參考。在此介紹《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及資料》中的案例4.1來說明TIPO如何審查軟體發明的適格性: 案例4.1的請求項2敘述: 一種個人信用評估方法,包括: 採集用於評價一用戶個人信用的一原始資料; 將該用戶的所述原始資料輸入一處理模組,以生成一個人信用評分表; 輸出並顯示所述個人信用評分表。 經審查,請求項 2不適格: (1)請求項2中的發明使用處理模組,處理模組並不明顯不符合發明的定義,因此還應進一步判斷「電腦軟體進行的資訊處理是否是利用硬體資源實現」。 (2)請求項2雖然也使用處理模組,但沒有記載以何種技術要素取得用於評估使用者個人信用的原始資料,或「處理模組」具體執行什麼技術手段來處理資訊。綜上,請求項2不適格。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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