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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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415、-1416、-1919、-1920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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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聯邦巡迴法院認可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的專家證詞,即阿拉伯芥植物的陽性檢測結果可以預測芥菜植物的結果,但認為這樣的結果不能預測任何植物的陽性檢測結果。
至於所有權,聯邦巡迴法院認定巴斯夫植物科學公司不是這六項專利中任何一項的共同所有者。因此,法院維持陪審團關於巴斯夫不擁有五項專利的共同所有權的裁決,但推翻巴斯夫對第六項專利的共同所有權的裁決。具體而言,法院認為,受爭議專利的主題並未在巴斯夫與CSIRO之間的協議中概述(這可能會產生共同所有權),反而是由CSIRO“吸取了聯合工作的經驗”而開發的。
關於救濟,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不存在故意行為的認定,因為巴斯夫對系爭專利的知識是故意行為認定的必要部分,但還不夠充分。最後,因有效和被侵權請求項的經改變範圍、CSIRO在地方法院判決後進入商業市場以及地方法院在設定適當權利金費率的談判基準時對授權的使用不一致,聯邦巡迴法院將禁制令的駁回和賠償計算的問題發回地方法院重審。
紐曼法官對撤銷第六項專利的共同所有權的主張持有異議。她解釋說,系爭請求項描述與如研究協議中所述的巴斯夫提供的基因相對應的DNA序列,並且CSIRO對此沒有異議。因此,合理的陪審團可能會認定該專利的共同所有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