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7)

DEEP & FAR

 

引航於智慧財產願景:新企業與準備新產品
/服務發布之企業的入門(十四)

by NYSBA

  蔡明錕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電子工程系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F. 實務考量

在考慮推出新品牌時,公司應首先從商標的角度考量所提議的品牌名稱的強度,並且避免使用弱、描述性的品牌名稱。在選擇強力、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品牌後,進行適當的商標檢索,以最小化第三方可能成功挑戰該品牌的使用或註冊的風險。一旦品牌名稱的使用與註冊獲得允可,應向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意圖(intent-to-use)的商標申請,以建立優先權日期。

 

IV. 著作權

 

A.     簡介

著作權保護提供企業一種有效的工具,以阻止他人複製原創的表達。可著作權保護的表達可以以許多形式出現在許多地方,包括企業網站、電腦程式、書面手冊、音樂、攝影和藝術作品。與品牌權一樣,著作權在原創的表達固著在有形媒介上(諸如,在紙張上或電腦儲存器中)時即自動產生。此外,與品牌保護一樣,向美國著作權局提交著作權的聯邦註冊申請也有好處。或許這些好處中最重要的是提起侵權訴訟的權利。擁有著作權註冊,或是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內擁有加速申請的證據,是提起訴訟的法定前提。 無論如何,註冊著作權保護是智慧財產權最便宜的保護形式之一。

 

在「真實觀點」的例子中,電腦程式碼和使用者手冊均受到著作權保護。涵蓋發明的網站以及文字和視訊商業內容和廣告也可以尋求著作權保護。著作權還可以涵蓋展示材料,包括可能伴隨公開展示之帶有產品影像和文字的投影片。(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