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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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語言及其對專利請求項的效力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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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等探討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形式及實質兩者上如何對待專利請求項中的功能性語言。系爭案例為2015年6月16日判決的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Williamson是有權實施美國專利號6,155,840(以下稱「'840專利」)的一方。'840專利涉及用於「分散式學習」的方法及系統,該方法及系統使用透過網路連結的標準電腦硬體及軟體來模擬「虛擬教室」環境,從而連接一或更多教室簡報者與地理上遙遠的閱聽者。 事實 '840專利中的相關請求項組包括請求項8至請求項12,其中請求項8是獨立請求項。獨立請求項8的相關部分描述: 一分散式學習控制模組[1],用於接收在該簡報者與該閱聽者成員電腦系統之間傳輸的通信、以及[2]用於將該通信中繼至一預期的接收電腦系統以及用於協調該串流資料模組的該操作。 程序史 地方法院將「分散式學習控制模組」的限制解釋為35 U.S.C. § 112第6項下的手段加功能用語,以及檢視說明書並斷定說明書未揭露用於執行所有所請功能的必要演算法。因此,地方法院以根據35
U.S.C. § 112第2項請求項8至請求項12是不清楚的,因此裁定請求項8至請求項12無效。Williamson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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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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