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7) |
DEEP & FAR |
|
|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5)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
|
||
III. 為商標保護目的之氣味可圖形表現性
就氣味商標而言,圖形表現係尋求商標註冊之最大障礙;圖形表現必須「清晰、精確、自足、易近、易於理解、耐久及客觀」。對於本質上缺乏視覺特徵之氣味來說,如何滿足這些標準是有疑問的。雖然 OHIM 審查指南對這個問題保持沉默,但已經使用了多種方法來圖形化地描述無形之嗅覺。在
Sieckmann 案中,大多數這些方法都被考慮過,但都被拒絕了。在此案中,申請人尋求在德國專利商標局為其服務註冊嗅覺商標。氣味透過三種不同方法受描述:氣味之化學式、在容器中之樣本以及口頭描述。註冊被駁回,而申請人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尋求歐洲法院的指導,以確定圖形表示的條件是否可以透過申請人使用方法的一種或組合來滿足。歐洲法院認為,Sieckmann 申請中未符合圖形表現之關鍵要求。然而,其接著指出,「如氣味商標得以圖形方式表現,特別是透過圖像、線條或字符,並且該表現清晰、精確、自足、易近、可理解、耐久及客觀」,得予以註冊。這些標準之滿足雖然看似遙遠,但並非不可能,但卻因確立了歐洲共同體嗅覺標記可註冊性之門檻,導致評論家指出,氣味實際上被排除在作為 CTM註冊之外。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