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6)

DEEP & FAR

 

 

 

 

應對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和歐洲電腦軟體專利

適格性要求的策略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適格性是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期間面臨的第一個挑戰,特別是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的申請。由於國際統一,每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大多數專利法規幾乎沒有差異,但在電腦軟體相關申請的適格性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在此介紹TIPO、JPO、USPTO、CNIPA和EPO的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並透過單一案例對各國的審查進行分析和比較,並討論了相應的審查策略。

 

台灣-TIPO

因應人工智慧發明專利申請的發展,新的台灣電腦軟體審查指南於2021年7月1日生效。根據2021年電腦軟體審查指南,台灣確定適格性的步驟包括:

1. 判斷發明是否明顯符合/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i) 明顯符合發明定義的發明:

1. 具體地進行裝置等的控製或與該控制相關的處理的發明;或者

2. 根據物體的技術特性具體地進行資訊處理的發明。

(ii) 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的發明:

1. 那些不利用自然法則的發明;

2. 那些不包含技術思想的發明。

2. 判斷「電腦軟體​​進行的資訊處理是否是利用硬體資源實現」:

對於透過上述步驟A無法確定的發明,應確定發明是否透過電腦軟體和硬體資源的配合,根據資訊處理的目的建立了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