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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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和歐洲電腦軟體專利 適格性要求的策略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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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格性是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期間面臨的第一個挑戰,特別是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的申請。由於國際統一,每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大多數專利法規幾乎沒有差異,但在電腦軟體相關申請的適格性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在此介紹TIPO、JPO、USPTO、CNIPA和EPO的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並透過單一案例對各國的審查進行分析和比較,並討論了相應的審查策略。 台灣-TIPO 因應人工智慧發明專利申請的發展,新的台灣電腦軟體審查指南於2021年7月1日生效。根據2021年電腦軟體審查指南,台灣確定適格性的步驟包括: 1. 判斷發明是否明顯符合/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i) 明顯符合發明定義的發明: 1. 具體地進行裝置等的控製或與該控制相關的處理的發明;或者 2. 根據物體的技術特性具體地進行資訊處理的發明。 (ii) 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的發明: 1. 那些不利用自然法則的發明; 2. 那些不包含技術思想的發明。 2. 判斷「電腦軟體進行的資訊處理是否是利用硬體資源實現」: 對於透過上述步驟A無法確定的發明,應確定發明是否透過電腦軟體和硬體資源的配合,根據資訊處理的目的建立了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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