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6)

DEEP & FAR

 

 

明星競技:尋找時尚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I. 簡介

   著作權法可以保護時裝設計。訴訟最高法院在2017年3月22日在 Star Athletica v. Varsity Brands 一訴案中的裁決中證實了這一點,其中法院認為系爭啦啦隊制服設計是有著作權的。法院的判決確立了單一測試以確定何時其他非受著作權保護的有用物品的其一特徵可以受保護,解決了在許多巡迴法庭中的歧見。Star Athletica案也標誌著在法院200多年的歷史上,這是第一次審理過一起有關時尚著作權的案件。透過裁決6-2對著作權人有利,此裁決改變了在設計工業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調:人們不能再爭辯美國著作權法不保護時尚和工業設計。

II. 背景

    一般來說,著作權法不保護功能性設計—在著作權方面被稱為「有用的物品」。根據《著作權法》,服裝被視為一種有用的物品,有權受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僅在其包含概念上可從底層物品本身的功能分離的特徵圖片、圖形或雕塑(PGS)。例如,衣服的口袋,或為它量身定做的特定的方式,被認為是此服裝不可分割及功能性的層面。然而,裝飾性編織的樣式通常是可分離的、非功能性的、以及受保護的PGS著作。幾年來,法院為如何定義功能性,既而,可分離性而苦苦掙扎,因此,服裝的各個方面都是具有功能性嗎?或者應該把重點放在服裝的基本用途上例如遮蓋身體?舞會禮服上的珠飾,例如,可以定義為裝飾性和非功能性,但第二巡迴法院之前裁定它是實用,因為它使衣服作為舞會禮服更具辨識度。這種不確定性導致法院採用許多不同的概念上可分離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