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6)

DEEP & FAR

 

 

 

第2020-1415、-1416、-1919、-1920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雙方不爭執侵害了六項專利中的五項,且陪審團認定侵害第六項專利的所主張請求項。陪審團也駁回了無效性質疑,包括其中四項專利缺乏足夠的書面描述支持的質疑。陪審團認定巴斯夫植物科學公司僅共同擁有其中一項專利。地方法院裁定,證據不能支持故意行為的認定,因此陪審團沒有考慮這個問題。作為救濟,地方法院駁回禁制令,但為五項被侵權的非共同擁有的專利授予持續性權利金。

巴斯夫植物科學公司和嘉吉對陪審團關於五項專利的充分書面描述和非共同所有權的裁決提出上訴,且嘉吉對適當審判地點的裁決提出上訴。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對下列提出上訴:陪審團關於巴斯夫共同擁有六項專利中一項的裁決以及地方法院拒絕向陪審團提交故意行為認定、拒絕允許CSIRO引入有關權利金費率的證據、拒絕實施禁制令以及權利金費率的計算。

聯邦巡迴法院首先確認關於嘉吉公司的適當審判地點的裁決。巴斯夫和嘉吉之間的協議“相當於合作夥伴關係”,且巴斯夫出於專利相關目的將種子寄存在弗吉尼亞州東區 ATCC,其被認證為侵權行為。

關於書面描述,聯邦巡迴法院確認針對芥菜植物的請求項擁有充分書面描述的主張,但推翻了針對任何植物的更廣泛請求項的充分書面描述的主張。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