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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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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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 確認了行政法官對部分(但不是全部)被指控產品的裁決,並接受「這是典型的盜用商業機密的行為,抄襲精確到小數點後千位」的認定。而被告則辯稱,其目前銷售的產品與據稱被盜用的資訊相關的產品不同。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當前產品很大程度上源自盜用資訊,並裁定:“我們認為,要素的整體組合是受保護的,因為它包含了幾個有效的商業秘密,並且已經被盜用了。”委員會遵循天瑞案的意見,認為一方透過聯邦普通法定義的商業機密盜用向美國運送貨物,是《關稅法》下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在就此事向公眾徵求意見以尋求適當的補救措施後,委員會於2014年1月16日簽署了一項為期十年的有限排除令,駁回了被告關於合法地開發相關資訊只需六個月的論點。「事實上,被告未能成功地對原告的大部分流程進行逆向工程,而是採取了僱用原告員工的方式以複製原告的流程。”雙方隨後都宣布勝訴。至關重要的是,如果原告不能確保與僱用了解其商業秘密的個人的中國公司簽訂合同,它可能無法獲勝。雖然有些關係似乎既是僱傭關係,也需要像企業對企業關係一樣受到仔細審查,揭露方必須努力確保所有必要的保密協議和程序在揭露鏈的每個環節都充分到位,不僅僅是紙上的,而是實際上的。
X. 結論
在業務關係過程中揭露商業機密的各方需要了解、引導、限制和調查因業務關係範圍之外的原因而導致的商業機密資訊的流動。「不可避免的揭露」和「威脅盜用」的擔憂在商業環境中和在就業環境中一樣重要。當獲得授權的員工如果根據企業對企業保密協議接收訊息,隨後繼續為接收組織工作,其中根據保密協議收到的資訊可能有用或被實際使用,則所有各方都可能面臨風險。脫離企業對企業的關係會帶來同樣的風險,在每一步都需要像解除任何僱傭關係一樣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