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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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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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確認了針對某些橡膠樹脂及其製造工藝的訴訟案 的裁決。(Inv.
No.337-TA-849 (ITC)),其中第三方承包商盜用了原告的商業機密,儘管在ITC和中國的平行訴訟中,這一事實和法律受到了激烈的爭議。原告SI Group Inc.(以下簡稱「SIG」)聲稱,競爭對手華奇(張家港)化工有限公司透過從SIG上海辦事處挖走一名員工,竊取了SIG的商業機密,從而使華奇能夠在短時間內複製。SIG花了25年開發的橡膠樹脂產品組合。該員工須遵守與原告簽訂合約的一家中國組織之間的保密協議。SIG首先在中國提起訴訟,但該員工否認他受僱於華奇,而且SIG原告抱怨,中國法院幾乎沒有幫助SIG進行調查,以理清真正錯綜複雜的中國公司。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中,行政法官並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同一天做出了發生了盜用行為的裁定,而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是所涉資訊大部分不屬於商業秘密,並且並未發生盜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