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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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35 U.S.C. § 101,線上表格的瀏覽器功能是非專利適格標的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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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nternet Patents Corp. v. Active
Network, Inc.(第14-1048 號(聯邦巡迴法院,2015年6月23日))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根據35 U.S.C. § 101確認了不適格標的的無效裁決。 Internet Patents Corp. (IPC)就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Internet Patents Corp. v. Gen. Auto.
Ins. Servs.(29 F. Supp. 3d 1264(加州北區法院,2013年))之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以根據35 U.S.C. § 101的專利不適格為由,駁回針對美國專利號7,707,505(‘505專利)侵權訴訟的控訴。 地方法院說明,'505專利請求「在線上應用程式中使用一傳統網路瀏覽器後退及前進導航功能而不會丟失數據」,並將'505專利的標的描述為「保留在線上表格的導航中丟失的資訊」。 '505專利的請求項1是: 1. 一種向線上應用程式提供一智慧型使用者介面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在向一網頁瀏覽器的一使用者顯示的一網頁上提供多個圖像,其中該多個圖像是對動態產生的線上申請表格集的一超連結,且其中該網頁瀏覽器包括後退及前進導航功能; 回應於該超連結的啟動,顯示該動態產生的線上申請表格集,其中該動態產生的線上申請表格集包括由至少一使用者輸入確定的一狀態;以及 在啟動另一該圖像時,維持該狀態,其中該維持允許使用該後退及前進導航功能而不丟失該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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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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