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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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2)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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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香味註冊為商標之資格
2. 氣味“原創”
無論是固有還是後天識別性,嗅覺商標在兩種主要類型情況下,都可以充當產品區分符及原產地標識符。第一種是當氣味不常見或任意與特定產品相關聯時。第二種情況是氣味非常獨特且引人注目,足以吸引消費者之認識。於此之共同點係氣味商標應滿足某種「原創性」門檻才能受到保護,儘管商標法沒有此種要件之規定。這意味著可註冊之標誌,不必是原創的、富有想像力的、不普通的或靈幻的;然而,與平凡的、普通的及衍生的標誌相比,符合此種描述之標誌更有可能發揮區別功能。這並不是說歐洲法院採用不同之標準來確定氣味之獨特性,事實顯然並非如此。然而,由於其本質,氣味標記與視覺標記相比,在註冊時可能面臨更多困難,因此,可能需要以獨特之方式附於產品上,或以富有想像的、原創之方式應用於所指定之產品。歐洲法院關於形狀標記之判例法闡明,與文字及圖樣不同之符號,幾乎不具備傳達有關產品或服務來源資訊之固有能力。這意味著消費者更難以將它們視為原產地徽章。同樣之原理也適用於氣味。
作者認為,嗅覺標誌缺乏可見性之問題,可以透過建立獨特之獨創性標準來克服。當然,正如Simon所觀察到的那樣,該標準之性質及局限性存在灰色地帶。雖然原創性並不作為法律規定之強制性條件,但除非存在一定程度之原創性,否則商標不太可能,在消費者意識中留下深刻印象,而被認為能夠作為產品區分因素。(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