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3)

DEEP & FAR

 

 

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雖然國會繼續關注是否頒布聯邦民事法規,賦予商業機密盜用私法訴訟權,但國際貿易委員會已確定 1930 年關稅法第 337 條,美國法典第 19 章第 § 1337條,授權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和補救全部或部分發生在外國的商業秘密盜用行為(其中原告聲稱通過盜用開發或製造的產品正在進口到美國並威脅到國內市場)。聯邦巡迴法院在天瑞集團有限公司訴國際貿易委員會一案(TianRui Group Company Limited v. In- 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中確認了這項裁決。在天瑞案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原告與僱用中國工人以利用智慧財產權的中國實體簽訂了保密協議,並要求中國組織約束工人遵守這些義務。競爭對手僱用了這些員工並使用他們了解原告的商業機密。經過 10 天的證據聽證會後,行政法法官認定“壓倒性的直接和間接證據表明天瑞通過盜用 [Amsted 的] ABC 商業秘密獲得其鑄鋼鐵路車輪的製造工藝”,主要是通過誘導留在中國的員工違反其保密協議。ITC認為根據關稅法這構成了商業機密被盜用,從而造成不公平競爭,並簽訂了有限排除令,禁止使用違反保密協議而揭露的商業機密製造的商品之進口。

    該案為對美國境外發生的商業機密盜用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鋪平了道路。在每起案件中,資訊的傳遞都是因為與商業機密所有者簽訂保密協議的第三方中國組織的員工違反了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