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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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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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共77條(增訂36條、修正41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僅41條大幅增加,這是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更為完備,使護國群山安穩發展,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1 本次修法的九大重點,本期將分別針對各各修法重點進行摘要報導,並提出建議的應因措施。 八、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更能積極捍衛權益 1.
修正重點: 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2 根據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本文、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3同條第2項規定:「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一、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二、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4 根據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3項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5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具有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著眼於智慧財產權益之無體財產性質,對於受侵害之內容、範圍及造成之危險或損害等,當屬被害人最為知悉,為保障被害人之權益,自應賦予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機會。又審判中訴訟之三面關係為法院、檢察官及被告,在此三面關係下,應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之地位,使被害人具有程序參與人之主體地位,使其得藉由參與程序,瞭解訴訟之經過情形及維護其權。6 2. 因應措施: 筆者認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對於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更為周全,律師未來處理相關訴訟案件時,應告知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權益,讓被害人決定是否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參與訴訟。至於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第455-38至47條等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註1:智慧財產局,「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完成1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9大修正重點一次看,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更周延」,民國112年1月12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795719-527c0-1.html 註2:同前註。 註3:同前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註4:同前註。 註5:同前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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